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留言、 采购学园微信公众号
我中心代理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挂网四次每次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前来应标,如磋商小组出具磋商文件没有排斥性或倾向性条款,代理机构出具在公告期间没有收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或询问,能否报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答: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公告征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该首先分析采购文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倾向性,优化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
如果经调查确实只有一家供应商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