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采购逾千万元中央空调设备,采购文件要求噪音为普通模式,中标结果发布后,又想改成静音模式。但从相关单位了解到,如果要改成静音模式,还需增加一笔预算,在这种情况下,静音模式功能怎么采购?
静音即“低噪音”
“一般的中央空调室内机应具备静音模式功能,用户既可以选择普通模式运行,也可以选择静音模式运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他说,所谓静音模式,就是室内风机电机用低风档运行,以降低噪声。简单的说,就是空调风扇转慢一点,声音小一点。静音功能的原理即通过降低室内机的风机转速,以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这种技术采用的是静音环境控制技术,使室内风机转速降低,让噪音降至20分贝以下。
另一位行业专家也有同感,任何空调运转时都会产生杂音,没有绝对的静音,静音就是“低噪音”。业内普遍认为,民用空调静音模式为睡眠模式。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19606-2004,空调器噪声限值有明确规定。比如制冷量<2.5kW的分体式空调器,要求室内机噪声限值为40dB,室外机噪声限值为52dB;制冷量<2.5kW的整体式空调器,要求室内机噪声限值为52dB,室外机噪声限值为57dB。产品的噪声值应标注在产品的铭牌或说明书上。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3dB,且最高不应超过限定值。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7-2015也对噪声限值进行规定,如名义制冷量≤2500W,室内机噪声限值(声压级)不接风管时为40dB,接风管时为42dB;名义制冷量≤7000W,室外机噪声限值为60dB。
换句话说,即使空调噪声为普通模式,也必须要达到国家标准,也能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求。
采购结果确定后不能再变更功能
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到底还能不能把空调的普通模式改成静音模式呢?可否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范围内,通过增加费用来实现变更呢?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翔认为不可以,上述情况属于追加采购,适用于原中标产品单价不变、采购数量有限变化的情形。即使技术参数不是实质性要求,也不可以通过调整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变更。
一位政府采购监管负责人认为,采购结果出来后再改变采购需求的做法不好,噪音对空调使用产生的影响小,不影响正常使用。另一位政府采购监管负责人认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加功能,但要签订补充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愿意增加该功能,采购人无权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全国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的是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情形,而非增加采购标的功能的规定,采购人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增加采购金额来实现功能变更。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不能再对采购结果进行实质性变更,功能增加涉及供应商成本的增加,显然属于实质性变更。采购人如果调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产生,采购人如果对采购标的不了解,应做足调研再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