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 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来源:采购学园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