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一个最核心的区别点是: 竞争性磋商,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是以最低价中标
一、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二、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五、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竞争性谈判:价格权重100%
06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高分中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