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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为什么政府采购的资格预审不能用有限数量制?
来源: 时间:2022-09-01

资格审查根据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类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关于资格审查类型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什么是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前,由采购人依据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书)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评审,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一种方式。资格预审的法律意义在于,采购人以合法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一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的一个独立环节,适用于除单一来源采购外的任何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可以减少后续评审阶段工作、了解潜在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兴趣、节约不合格供应商准备费用,但是延长了采购过程。适用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编制成本较高、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多的采购项目。

资格预审的方法

实践中,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有两种,即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1.合格制,即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为合格申请人。

2.有限数量制,是指对合格申请人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规定的限制数量择优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应当注意,资格预审不能被用来限制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资格预审的结果是产生相应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邀请招标,只能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被邀请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因此,确定被邀请供应商的程序,决定了有限数量制的概念内涵不适用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而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按照惯例,无论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称为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采购人……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资格预审,审查的是供应商的资格,不是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从逻辑关系上分析,有限数量制的概念内涵不适用政府采购。 否则,会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来源:政府信息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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